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行卡收单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风险,促进银行卡收单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良好竞争秩序,根据国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银行卡收单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深圳市银行卡收单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深圳市银行卡收单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收单行业协会”)是深圳银行卡收单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收单行业协会签约单位(以下简称“签约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促进银行卡收单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收单行业协会签约单位及其银行卡收单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签约单位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具备监管机构规定的相关条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机关审批,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六条 签约单位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银行卡组织相关规则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签约单位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履行约定义务。在与银行卡受理商户签订收单服务协议时,应及时、准确地向商户披露相关信息,提示业务风险,切实保护商户合法权益;交易时,应保障银行卡信息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依法保护特约商户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本公约经签约单位代表人签署订立后,签约单位承担严格遵守银行卡组织制定的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和技术规范、银行卡组织业务管理委员会和银行卡市场发展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制度以及本公约的义务,依法合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并承诺一旦发生违约事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本会依照本公约作出的违约处理。 第九条 签约单位应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发展特约商户,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户类别码MCC的划分标准拓展商户。 第十条 签约单位应切实做好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加大商户管理力度,落实本地化管理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商户实名制要求,规范银行卡受理终端管理和使用,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收单外包业务管理,确保承担商户拓展与审核、日常维护、风险核查、商户巡检、档案管理、外包业务等管理责任,防范收单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 签约单位应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的合作,严格管理外包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禁止外包服务机构转让、转包业务,防范管理不善所导致的风险;签约单位的收单外包业务,应选择在银行卡收单行业协会报备并符合一定专业背景和内部治理水平的专业化公司。 第十二条 各签约会员单位,不得从事以下违规行为。 (一)伪造、变造商户资料及商户注册信息。 (二)仿冒、变造或伪造交易信息。 (三)交易终端违规转接银行卡交易。 (四)通过套用商户类型恶意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率等方式发展商户。 (五)违反特约商户和终端管理规定,包括,共用商户编码、违规移机挪用、超出限定范围使用终端、违规使用未检测终端、违规设置签购单打印要素。 第十三条 在商户类别码MCC划分标准中没有明确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协会协商确定。对于协商内容,由签约单位向秘书处提出商户类别需求书面方案,超过半数签约单位同意为通过,通过后报备主管机关。 第十四条 签约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交易风险监测和风险商户核查,有效识别、评估、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加强不良特约商户信息共享,强化银行卡风险联防联控,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银行卡犯罪预防和打击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签约单位之间应加强日常沟通、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机制,及时向收单行业协会报送信息。 第十六条 签约单位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本机构业务人员专业资质培训,须获得“银行卡从业人员专业认证”证书。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收单行业协会负责定期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总结,并可根据情况向主管机关、理事会会议、会员大会会议报告或通报。 第十八条 签约单位应接受收单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签约单位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均可向收单行业协会报告。 第十九条 收单行业协会应按照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对签约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签约单位有权对银行卡收单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向主管机关检举银行卡收单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监管行为。 第二十条 收单行业协会应代表签约单位积极与业务主管机关开展沟通交流,定期、不定期向主管机关反映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监管规范建议等,维护签约单位权益,并协助主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各签约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协会秘书处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登记立案。 协会秘书处接到对违约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及时填写《投诉登记表》,对涉嫌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予以立案;对超出本公约范围或缺少必要证据的,不予立案。立案信息二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向会员内部披露。 (二)调查核实。 对于立案案件,由协会秘书处按调查事项展开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组成员包括:秘书组成员、被投诉会员单位成员、受损失单位成员。被调查人应予充分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提交处理意见。 (三)审议表决。 协会秘书处接到前述调查报告后,将处理意见通报会员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接到超过半数会员单位反对,处理意见生效。 (四)通知执行。 违约处理决定以本会文件通知形式主送违约人,抄报本会主管机关。 (五)申诉。 违约人如对本协会处理决定不服,可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会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协会秘书处将召集专题听证会,受理申诉意见。 第二十二条 签约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收单行业协会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内部通报批评; (四)提交银行卡组织进行标准化清算或追偿性清算; (五)取消其收单行业协会签约单位资格; (六)建议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七)对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收单行业协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深圳市银行卡行业协会资格的单位,自取得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收单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